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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粮食局直属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红,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粮食局直属粮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红,女,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粮食局直属粮库。住所地广平县。法定代表人尹清华,该直属粮库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王晓红与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粮食局直属粮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对诉争的46元借款发生的时间、原因、履行方式等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