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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尹佑山与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佑山,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尹佑山。被告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五峰山路立交桥南,。法定代表人张铁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佑山诉被告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2014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2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及以前借款借据8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尹佑山6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其余本金272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付为止)。二、被告昌黎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尹佑山借款本金2016年4月23日之前的利息36万元。案件受理费72840元,减半收取3642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