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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70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郭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申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