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天柱与被执行人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柱,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柱,男,汉族,1967年生被执行人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4.37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天柱与被执行人桐柏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