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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国清与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清,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936号原告:陈国清。委托代理人:舒志成,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清与被告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