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国清与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清,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936号原告:陈国清。委托代理人:舒志成,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清与被告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