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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华。委托代理人李志南(特别授权),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朱春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翠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翠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