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与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85号。经营者赵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85号。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58号。法定代表人洪曲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报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8402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新勇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