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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芮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915号原告:范某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芮某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