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芮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915号原告:范某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芮某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