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白云学与崔虎杰、范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学,崔虎杰,范作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74号原告:白云学,男,住和龙市。被告:崔虎杰,男,住和龙市。被告:范作武,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学诉被告崔虎杰、范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云学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慧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