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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白云学与崔虎杰、范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学,崔虎杰,范作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74号原告:白云学,男,住和龙市。被告:崔虎杰,男,住和龙市。被告:范作武,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学诉被告崔虎杰、范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云学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慧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