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商住楼四层B段402-85室。法定代表人吕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铎,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东北街296号楼2层1202室。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上诉人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渡鸦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1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渡鸦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508室办公,该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12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海洋互动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渡鸦公司上诉称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本院认为,渡鸦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虽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即便渡鸦公司证明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原告海洋互动公司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已对本案立案,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故渡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渡鸦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洹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