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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严军与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军,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程华,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52号申请执行人严军,居民。被执行人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临海。法定代表人程银银,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华,居民。被执行人李剑,居民。申请执行人严军与被执行人射阳县临海麦芽有限公司、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程华、李剑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的房产,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剑春麦芽有限公司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