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平海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平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景行,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陈景栋,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平海江。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平海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