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089号原告:王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