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与阮四清、钟华安、任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阮四清,钟华安,任小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宁柏生,该厂厂长。被告:阮四清。被告:钟华安。被告:任小毛。原告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简称前进材料厂)与被告阮四清、钟华安、任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进材料厂负责人宁柏生、被告钟华安、任小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四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进材料厂诉称:阮四清在承包建设青阳县某小区1至2号商住楼工程期间,于2013年7月25日向我厂以口头协议方式订购四种型号砼砖块用于该工程的墙体建设,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口头协议供货单价如下:1、型号为1959053mm砼小配砖,每块单价0.24元;2、型号为240195115mm砼多孔砖,每块单价1.00元;3、型号为240200115mm砼保温砖,每块单价1.05元;4、型号为240115115mm砼多孔砖,每块单价0.65元。货到工地由阮四清材料员核准签收,运输费用由我厂承担。我厂自2013年7月25日开始向阮四清工地供货,直到2013年11月22日,该工程墙体建筑结束,共供砖块192车次。合计188250块,附发货单据192张。其中:1、型号为1959053mm砼小配砖97车,附发票单据97张,计145000块0.24元=34800元;2、型号为240195115mm砼多孔砖62车,附发货单62张,计27900块1.00元=27900元;3、型号为240200115mm砼保温砖31车,附发货单31张,计13950块1.05元=14647.50元;4、型号为240115115mm砼多孔砖2车,附发货单据2张,计1400块0.65元=910元。以上四种型号砼砖块合计供货金额78257.5元。我厂共收回发货单192张,每张发货单都有阮四清委托的工地材料员钟华安、任小毛夫妇二人的签收记录。总货款金额78257.5元,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我厂就该笔货款曾多次向阮四清催讨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阮四清、钟华安、任小毛给付所欠货款78257.5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前进材料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送货单,证明阮四清欠其货款共计78257.5元。需要说明的是送货单上每种型号的砖在首次供货时都注明了价格。阮四清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钟华安辩称:前进材料厂诉状所述阮四清在承包建设青阳县某小区1至2号商住楼工程期间送砖到工地是事实,我与任小毛当时帮阮四清看工地,阮四清委托我与任小毛帮他签收工地材料。前进材料厂送到工地上的砖是我签收的。我是阮四清聘请的工作人员,替阮四清打工的,代收砖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我与任小毛不承担本案给付货款的责任,应该由阮四清承担,请求驳回前进材料厂对我与任小毛的诉讼请求。钟华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任小毛辩称:同意钟华安的答辩意见。任小毛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钟华安、任小毛对前进材料厂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前进材料厂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阮四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质证权利,根据钟华安、任小毛的质证意见,对前进材料厂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因钟华安、任小毛对前进材料厂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前进材料厂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和钟华安、任小毛的辩解,结合双方的举、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前进材料厂系宁柏生投资的私营企业,宁柏生系该厂厂长。阮四清为承包建设青阳县某小区1至2号商住楼工程需要,于2013年7月25日向前进材料厂订购四种型号砼砖块用于工程的墙体建设,协议供货单价如下:1、型号为1959053mm砼小配砖,每块单价0.24元;2、型号为240195115mm砼多孔砖,每块单价1.00元;3、型号为240200115mm砼保温砖,每块单价1.05元;4、型号为240115115mm砼多孔砖,每块单价0.65元。货到工地由阮四清指定的材料员钟华安、任小毛核准签收,运输费用由前进材料厂承担。前进材料厂自2013年7月25日开始向阮四清工地供货。直到2013年11月22日,该工程墙体建筑结束,共供砖块192车次,合计188250块,附发货单据192张。其中:1、型号为1959053mm砼小配砖97车,附发票单据97张,计145000块0.24元=34800元;2、型号为240195115mm砼多孔砖62车,附发货单62张,计27900块1.00元=27900元;3、型号为240200115mm砼保温砖31车,附发货单31张,计13950块1.05元=14647.50元;4、型号为240115115mm砼多孔砖2车,附发货单据2张,计1400块0.65元=910元。以上四种型号砼砖块合计供货金额为78257.5元。前进材料厂共收回发货单192张,每张发货单都有阮四清委托的工地材料员钟华安、任小毛夫妇二人的签收,总货款为78257.5元。此后,前进材料厂就该笔货款向阮四清催讨未果。阮四清所欠前进材料厂货款78257.5元分文未付。现前进材料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阮四清、钟华安、任小毛其货款78257.5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为止)。本院认为:阮四清因工程需要向前进材料厂购买砼多孔砖等建筑材料,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前进材料厂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阮四清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尚欠前进材料厂砖款78257.5元未能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前进材料厂要求阮四清给付砖款78257.5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前进材料厂最后一次供货是2013年11月22日,诉讼请求所以要求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为止支付违约金,亦应予支持。因钟华安、任小毛系阮四清委托指定材料接收员,则其接受前进材料厂砼多孔砖等建筑材料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阮四清负担。为此,对于前进材料厂要求钟华安、任小毛与阮四清共同给付砖款78257.5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阮四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7825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青阳县杨田镇前进新型墙体材料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阮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晓龙审 判 员 方胜强人民陪审员 殷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