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友林与被告李征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林,李征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140号原告:马友林。委托代理人:华庆。被告:李征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林与被告李征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友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友林负担。审判员  廖新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