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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7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与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30-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与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4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700.00元并将案件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2000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全部尾款,若被执行人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下欠款项的15%的违约金同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约定的履行期间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对本案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