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义与蔚德功、蔚润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蔚德功,蔚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67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蔚德功,男,7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蔚润虎,男,71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陈义申请执行蔚德功、蔚润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2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