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陈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陈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406号原告谢小平,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艳,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与被告陈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小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交纳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小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