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同民初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同民初第00156号原告桂某,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生,系青海省班玛县人,干部,住该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工人,住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加 毛 吉审 判 员 迎 春 吉代理审判员 青措卓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才  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