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同民初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同民初第00156号原告桂某,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生,系青海省班玛县人,干部,住该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工人,住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加 毛 吉审 判 员 迎 春 吉代理审判员 青措卓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才 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