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亮、陶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李亮,陶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负责人潘四明,行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吉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亮、陶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六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吉成的已给付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26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对陶吉成追偿,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李亮继续偿还,但由于李亮尚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吉成的已给付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26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对陶吉成追偿,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李亮继续偿还,但由于李亮尚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2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