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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5日、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施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方远滨江国际小区B2栋1单元704室其居住处,指使被告人杜某某将其准备贩卖给王某某的大麻样品(约0.5克)交给王某某,杜某某遂从道外区北十九道街乘坐出租车将该样品送至南岗区大成街44号交给王某某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现场将杜某某、王某某抓获。次日11时许,王某某在道外区方远滨江国际小区B2栋附近,在公安机关布控下以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大麻1包(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净重193.52克),公安人员在交易完成后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并在张某某上述居住处缴获大麻3包(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净重100.3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毒品及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技术检验意见、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张某某指使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本案被告人杜某某运输毒品犯罪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且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向其贩卖毒品人员任秀丽,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