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龙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二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滨州市××城区龙腾建材销售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伟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新 林审判员 陈 建 强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春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