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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龙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二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滨州市××城区龙腾建材销售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伟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新 林审判员 陈 建 强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春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