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212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原南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就读南山中心小学。被告曾在2008年向原告提出过离婚,当时原告没有同意。自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被告在2015年11月份因一夜未归,原告找其理论并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并恐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2008年提出离婚是因赌气才说出口,2015年11月份说出过激的话是因为喝酒后才说出口,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华容县原南山乡人民政府(现禹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就读南山中心小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缺少交流,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生育一子,虽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并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