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陈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苏岳勤,行长。被执行人陈仁,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仁(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0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建烨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