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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怀芬与苏中华、张芝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芬,苏中华,张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513号原告郑怀芬。被告苏中华。被告张芝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芬与被告苏中华、张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怀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芬撤回对被告苏中华、张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怀芬负担。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