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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邹洪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邹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44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被执行人邹洪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004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洪英(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洪英(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洪英(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邹洪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4的存款人民币79985.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