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XXX与孙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孙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35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徐晓瑛。被告:孙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孙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4月22日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