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398号原告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号。经营者赵旭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晓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玉林里10号楼。负责人李林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1元,由原告城阳区赵旭红模壳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