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津,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津,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街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尹(罗津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昕旺北苑小区18号楼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蔡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添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津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罗津之委托代理人李尹,被上诉人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添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公司)对天津市河东区昕旺���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罗津居住之房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昕旺北苑8-1-101号,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交纳,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4.22平方米。因罗津拖欠物业服务费,怡然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罗津给付自2009年7月-2015年5月共计71个月物业费13991.26元。原审法院另查,该小区绿化管理有缺损,消防通道存在堵塞现象。原审法院认为,怡然公司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现已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罗津已实际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应交纳物业服务费。虽罗津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但依照怡然公司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及(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该诉讼时效抗辩应不成立。由于怡然公司在物业管理上有瑕疵,故应对物业服务费酌情减免,罗津应给付怡然公司物业费13991.26元���80%即11193.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津给付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09年7月-2015年5月物业费11193.0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津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罗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怡然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原审认定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1.2元证据不足,上诉人住房在一楼,不享受电梯、机电维修、二次供水服务,故物业服务费应按0.9元每平方米计算,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怡然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罗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原审认定的消防通道存在堵塞现象也属暂时现象,被上诉人已及时进行了清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怡然公司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昕旺北苑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上诉人作为该小区房屋的业主,确认并同意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且已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应交纳物业费。依照合同约定,对于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8元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4元交纳。怡然公司称已对小区物业费进行了调整��对于一楼以外的住户均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对于一楼住户,考虑到未享受电梯、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服务,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费。怡然公司的调整物业费行为,应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现罗津仅以未享受电梯、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服务为由,主张在怡然公司调整后的物业费基础上再行减免机电服务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怡然公司的现收费标准,结合该公司的物业服务情况,酌情认定以80%标准支付物业费,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