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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新芬与被告杨俊、杨存、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芬,杨俊,杨存,高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980号原告马新芬。委托代理人李新良,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被告杨存。被告高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芬与被告杨俊、杨存、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芬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俊、杨存、高建强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原告马新芬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及土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杨俊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米东区永顺街);二��依法查封被告杨俊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米东区永顺街);三、依法查封被告杨存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米东区稻香南路);四、依法查封被告高建强所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米东区米东南路龙泉社区);五、依法查封原告马新芬按份共有的非住宅房产一套(坐落于米东区三道坝中路);六、依法查封原告马新芬名下坐落于米东区三道坝中路,面积为2420.8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