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艾其全、罗美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艾其全,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黔南州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立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廷华,独山县上司镇计生站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映忠,独山县上司镇计生站干部。被执行人艾其全,男,1993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美,女,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艾其全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其全、罗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艾其全、罗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靖审判员 吴昌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