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谯德印、谯志等与王战国、贾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王战国,贾磊,纪德霞,贾先华,共同委托廖善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955号原告:谯德印,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30。原告:谯志,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18。原告:谯进,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10。原告:谯丽杉,女,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43。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健,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014。被告:贾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472。被告:纪德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被告:贾先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x。三被告共同委托廖善国,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董方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公司职员。上例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损失690674.3元。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本起事故另一伤者王战国伤情较重,应预留赔偿限额。2.对四原告的各项主张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贾磊、纪德霞、贾先华共同辩称:1.不同意事故认定,被告贾磊仅需承担次责或无责。2.死者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过错。3.对四原告的各项主张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王战国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13时05分许,贾磊驾驶粤h×××××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海区××金北路金沙马沙路口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的王战国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杨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战国受伤、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贾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贾磊向四原告垫付了费用35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四原告垫付过款项。死者杨某属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原告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是死者的四个子女,死者的丈夫及父母在事发前已去世。肇事车辆粤h×××××号轻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纪德霞,被告贾磊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本起事故。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贾磊、纪德霞、贾先华对事故认定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四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4项609674.3元(具体详见附表)。由于本起事故同时造成王战国受伤,交强险限额应在两受害人中进行合理分配,同时由于死者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该过错行为对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四原告上述损失609674.3元,酌定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499674.3元,本院酌定由四原告自行承担5%,再超出部分474690.59元,由被告王战国、贾磊分别承担50%、50%的赔偿责任,即需分别赔偿四原告237345.3元、202345.29元(已扣除被告贾磊垫付的费用3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纪德霞、贾先华对事故的成因存在过错,故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战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10000元予原告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二、被告王战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37345.3元予原告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三、被告贾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02345.29元予原告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四、驳回原告谯德印、谯志、谯进、谯丽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37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1092.3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王战国、贾磊分别负担853元、1840元、1568元。该三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四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贾磊、纪德霞、贾先华共同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死亡赔偿金545674.3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应计算16年513279.3元(30192.9元/年×17年)2丧葬费35000元应为32395元32395元(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4790元/年计算6个月)3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0元无相应证据酌定4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过高酌定60000元合计690674.3元——609674.3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