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民初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候红庆与唐保明、马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红庆,潞城市金润物资有限公司,唐保明,马建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字214号原告候红庆,男。原告潞城市金润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琳。地址长治市潞城市大酒店九层。被告唐保明,男。被告马建荣,男。本院受理原告候红庆诉被告唐保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唐保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唐保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告唐保明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原告候红庆认为马建荣与本案的处理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马建荣为被告参加诉讼。潞城市金润物资有限公司认为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查明,马建荣因涉嫌诈骗,现在长治市看守所羁押。本院认为,原告候红庆的追加申请及潞城市金润物资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马建荣现在长治市看守所羁押,故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保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刘 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