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与郭龙、王晓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郭龙,王晓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11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鲁家埠村。法定代表人鲁振学,经理。被执行人郭龙。被执行人王晓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龙、王晓园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1627.84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