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指使他人租赁本市江岸区中山大道金益大厦1304室,并提供该场所供他人赌博,通过“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以在线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招募柯某(另案处理)利用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操作,本人负责现场管理、经营,邀约社会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赢利。同年9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陈某及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当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88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寿某、柯某、余某、王某甲、龙某、李某、王某乙、韩某、黄某的证言;身份信息表、到案照片、电脑界面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