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世秀、彭赛英与张琳唯、李夏锐、李珈颖、吴和政、李小宁、李琼、贾柏林及第三人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高在发、何孙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秀,彭赛英,张琳唯,李夏锐,李珈颖,吴和政,李小宁,李琼,贾柏林,何孙蓉,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高在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杨世秀,女,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彭赛英,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昱霖,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政,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张琳唯,女,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夏锐,女,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珈颖,曾用名李艾珈,女,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吴和政,男,汉族,1962年7月6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小宁,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被告李琼,女,汉族,1962年11月1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贾柏林,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以上全部被告委托代理人蒲春秋,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以上全部委托代理人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第三人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王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第三人高在发,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何孙蓉,夫妻关系,系特别授权。第三人何孙蓉,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杨世秀、彭赛英与被告张琳唯、李夏锐、李珈颖、吴和政、李小宁、李琼、贾柏林及第三人成都置信投资有限公司、高在发、何孙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世秀、彭赛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秀、彭赛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秀、彭赛英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由原告杨世秀、彭赛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