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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晓婷与额布日勒图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婷,额布日勒图,张春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3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晓婷,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李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额布日勒图,男,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张春玲,女,蒙古族,某某宾馆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上诉人李晓婷因与被上诉人额布日勒图、一审第三人张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凤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丹、审判员印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晓婷于2016年4月21日以“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婷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额布日勒图和一审第三人张春玲,额布日勒图和张春玲亦同意李晓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自愿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晓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李晓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李晓婷负担,退回李晓婷7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凤环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印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健楠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