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芳诉被告黄其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民初170号原告周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黄XX原告周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两个月后双方于2011年10月27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黄XX,近三年来一直跟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接触了解,结婚仓促,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上被告脾气很倔,双方经常吵架,每次吵架后被告从不会劝和原告,双方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13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也多次协议离婚但因儿子抚养问题而未能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三年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离婚,婚生子黄XX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XX辩称,原告只要达到我的条件我才会同意离婚。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结婚期间我什么都依着她,钱也归她管,我做什么都为了这个家,怎么可能和她吵。而且她自己在外面和别人搞男女关系,有些事我现在不想说。她自己说会和我好好过日子。一天我卖菜时她骗我说带孩子去注射疫苗,但突然就离家出走了,还和我发短信说儿子就拜托你了。我一直到问过她的消息,但她的家人也不知道她的消息,所以也根本不存在她说的多次协商离婚。儿子黄XX自2013年3月份左右就一直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她借过她姨夫几千元我已经帮她还了,还有一些零星的借的钱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当初我娶她时她和上任离婚要求支付7万元抚养费,我给的她。所以原告要返还7万元以及赔偿我的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与被告黄XX于2011年10月27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10日生育婚生子黄XX,现跟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周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划分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四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亦是原被告维系、加强夫妻感情的纽带。同时原被告系再组建的家庭,双方更应懂得经营婚姻的不易,应更加珍惜,故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问题应该加强沟通,双方共同承担起对婚姻、家庭的责任,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X与被告黄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伦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