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孙杰与陈继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陈继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孙杰。被告陈继毛。原告孙杰与被告陈继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陈继毛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向被告陈继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陈继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5月1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继毛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被告陈继毛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陈继毛作为借款人向孙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到2014年5月15日还清”。因借款到期后陈继毛未能还款,孙杰遂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孙杰陈述,因陈继毛造船需要资金,2013年12月6日孙杰借给陈继毛50000元。截止2015年1月份,陈继毛分三次累计向孙杰还款14600元,之后陈继毛一直未还款。孙杰表示,因借条快到期才到法院起诉,只要求陈继毛偿还剩余借款354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继毛向孙杰借得人民币50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陈继毛应负清偿责任。鉴于陈继毛已还款14600元,故陈继毛尚应偿还孙杰借款35400元。陈继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杰支付借款人民币3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240元,由被告陈继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卢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一平人民陪审员 徐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娅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