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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九九与王小平、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九,王小平,林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395号原告王九九。委托代理人谢智勇、文冠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小平。被告林小红。原告王九九诉被告王小平、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九九的委托代理人文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平、林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小平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10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月利率均为2.5%。2015年1月10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918000元(其中1500000元借款本金,418000元利息),被告承诺2015年1月30日前清偿,并按2.5%支付利息。如被告逾期清偿,原告有权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诉讼金额的6%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91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借据、取款凭条、业务凭条、转款凭证,证明被告王小平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证明4、还款协议书,证明经原告与被告王小平结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小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418000元,被告王小平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月利率2.5%,如逾期清偿,原告可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按诉讼金额的6%计算)由被告王小平承担;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本案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两被告均未答辩及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王小平向原告王九九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800000元交付给被告王小平,剩余200000元交付给被告林小红。2013年10月28日,被告王小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000000元交付给被告王小平。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王小平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小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利息人民币418000元(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王小平承诺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如逾期清偿,原告可向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小平需承担违约责任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按诉讼金额的6%计算)、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小平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小平与林小红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王九九与被告王小平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平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平支付2014年12月31日前的结欠利息人民币418000元之诉请,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结算,说明双方达成了支付利息的合意,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系按月利率2.5%结算,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月利率2%计算,调整为人民币334400元(418000÷2.5%×2%)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0元之诉请,虽然双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王小平承担,但该费用超出了行业收费标准,且原告未提供发票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王小平与林小红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林小红共同归还借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小平、林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平归还原告王九九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王小平支付原告王九九2014年12月31日前的拖欠利息人民币334400元;被告林小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限被告王小平、林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王九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64元,由被告王小平、林小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