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建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建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238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注册号:11022900572303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郎建鹏,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郎建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曼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