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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427号原告薛XX,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XX,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剧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