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庆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庆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