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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庆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庆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