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洪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1号。负责人潘焱,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洪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东燕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永久,主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054号裁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