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洪刚与张玉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刚,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刚,农民。被执行人张玉良,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