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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73号原告张丽华,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悦海兰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