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73号原告张丽华,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悦海兰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