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申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张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高玉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申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中云办事处山后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晓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雪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晓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高玉水。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雪伟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高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双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雪伟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高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依据徐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与郭某某的谈话笔录,支持了被申请人张雪伟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现徐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张雪伟从未在该公司上班,工资表是郭某某(张雪伟同学)在张雪伟母亲的请求下出具的,内容不真实。为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张雪伟的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雪伟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开发区支公司、高玉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张雪伟的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的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