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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93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7日生。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