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雄利与汪胜林、吴铁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雄利,汪胜林,吴铁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39号之一申请人江雄利,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胜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吴铁要,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人江雄利与被执行人汪胜林、吴铁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铁要的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铁要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