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冯子洋诉姜森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子洋,姜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督4号支付令申请人:冯子洋,男被申请人:姜森,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2016年1月2日借申请人的4万元借款。由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67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的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第二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冯子洋借款4万元。由被申请人姜森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6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